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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程序需要icp许可证吗(小程序需要办icp许可证)

作者:147小编 | 发布时间:2023-12-02 1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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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尊敬的用户,您好,欢迎访问麦站企服官网。

二、 线上商城业务模式简介 尊敬的用户,您好,欢迎访问麦站企服官网。

(一)以微信小程序作为线上商城业务开展的主要工具 麦站企服凭借更完善的服务网络,专业高效的服务队伍,提供一站式资质申请 咨询服务,一站式技术服务机构,认证咨询,培训服务等点击立即咨询。

(二)实体店铺商家作为线上商城入驻商户主力 尊敬的用户,您好,欢迎访问麦站企服官网。

三、 小程序商城及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属性及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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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程序商城作为“电子商务平台”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专业代办ICP/EDI许可证,咨询电话:15205695834。

(二)小程序商城的运营方作为“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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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驻商户作为“平台内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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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小程序商城规范运营中颇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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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二)遵守“7天无理由退货”保障

(三)防范知识产权侵权

(四)特殊商品销售的拓展

五、 结语

一、引言

2020年以前,大多数的百货与购物商城(以下简称“传统商业实体”)都只将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作为会员和积分管理、活动发布的工具。虽然其已意识到数字化可能带来的红利,如空间数字化、顾客数字化、营销数字化、管理数字化,但囿于成熟的电商平台所带来的巨大竞争压力,以及数字化发展中面临的技术、运营、物流等方面的诸多痛点,传统商业实体缺乏迅速转型的动力。

2020年庚子新春将至之时,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了所有人史无前例的冲击。线下商场陷入停摆,客流急剧萎缩,传统实体商业一度陷入哀嚎。然而,短暂的休整过后,不少企业,如君太百货、凯德MALL、汉光百货、西单大悦城、颐堤港商城等,在极短的时间纷纷上线了各自的微信小程序线上商城,疫情俨然成了一剂强有力的催化剂,促使这些传统商业实体完成业务线上化的转型。

现疫情已过去,但百货与购物商城线上业务已成常态化,其主要工具仍体现为微信小程序商城。本文将通过对传统商业实体的微信小程序商城(以下简称“线上商城”)的业务模式、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属性及一般义务以及特殊的法律问题的梳理与介绍,以期为线上商城合法、规范的运营管理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二、线上商城业务模式简介

(一) 以微信小程序作为线上商城业务开展的主要工具

传统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58同城、携程等,多以自建网站、APP等作为媒介开展业务,开发运营成本高,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注1],通常需要办理各种许可或备案,如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即ICP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即EDI许可证)、G-A联网备案、ICP备案;若涉及经营音乐或娱乐产品的,需要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2];若涉及报刊、书籍等经营的,则需要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注3];故对于传统商业实体而言以此类媒介切入难度高。

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非常适合生活服务类线下商铺以及非刚需低频应用的转换。小程序凭借开发门槛低、节省用户时间成本及手机内存而更利于推广等自身优势,已然成为各类线上业务重要的工具。依托于微信平台,微信小程序通常被认为并非能独立运行的“店铺”,微信平台而非小程序经营者才是“平台经营者”,因而仅有微信平台需要办理EDI等许可证照。在各种有利条件的驱使下,微信小程序一跃成为各大传统商业实体线上商城的首选工具。

目前,大部分的传统商业实体尚不具备自主研发微信小程序的能力,主要是通过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完成小程序商城的开发。而平台搭建完毕后的维护也尤为关键,其中既包括功能方面的维护如服务器租赁、购买及配置功能、系统修复、需求增加或变更、在线客服等功能,也包括内容方面的维护如KV主视觉海报设计与制作、文案撰写、媒体资源采买、产品素材拍摄等,故在后期运维中亦常需要与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

(二) 实体店铺商家作为线上商城入驻商户主力

与淘宝等电商平台不同,传统商业实体的小程序商城通常并不面向社会招商,其入驻商户基本都是商业实体内在营的店铺,包括固定的店铺及快闪(Pop-Up)店。

这些店铺商家需要与小程序商城的运营方(即商业实体的运营方)签署入驻协议。双方的入驻协议会明确约定收款问题、发票问题、配送问题、商品售后问题等。从运营方的角度,小程序商城通过向商家提供网络空间、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以及各项附属、增值功能,为商家提供了新的展示平台以及销售渠道,故运营方通常向商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的方式可能是固定的平台使用费、按比例(即按每笔订单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技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在线商城为商家开通“商家后台管理系统”,商家在获得使用权限后,可自行上传可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查看销售情况、后台发货等,实现对店铺的经营。平台运营方还可通过在入驻协议中设置针对入驻商家的各项义务条款以及承诺保证,以尽量降低其运营风险。

三、小程序商城及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属性及基本义务

(一) 小程序商城作为“电子商务平台”

何为“电子商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七号,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并未给出具体的定义,但是第九条第二款却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予以了明确,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可以大致推导出,电子商务平台应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支付结算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

目前就搭载了线上商城的微信小程序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无明确界定,但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及学界研究观点[注4],要回答前述问题,首先需考察该平台(即小程序商城)是否在形式上具备电子商务平台的特点,即其是否为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之目的而设立、该平台上是否发生了大量的商品交易活动、该平台是否实质上提供了具备商品展示和信息发布及在线支付的虚拟场所、该平台是否以收取服务费或咨询费等形式从独立交易中抽成。其次,还需进一步判断该平台的经营者是否符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征,即经营者是否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否从事了《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子商务活动[注5]、经营者是否能够并已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经营者是否能够并已经提供撮合交易和信息发布服务、虚拟经营场所是否客观上具备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条件。

总的来说,搭载了线上商城的微信小程序,形式上为入驻商家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支付结算等服务,客观上具备了供入驻商家与网络消费者独立开展商品和服务买卖的条件。因此,小程序商城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电子商务平台。

(二) 小程序商城的运营方作为“平台经营者”

基于对小程序商城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属性上的分析及假设,传统实体商业的管理公司作为小程序商城的运营方,若被视为小程序商城的平台经营者,则作为线上商城平台的经营者,区别于线下实体商业的管理,需要特别关注如下义务:

1. 对进驻商户及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的登记核验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实践中,除了对商户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常规文件,更需要对于其所经营品牌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予以核实;对于特殊类目的商品,如食品类、化妆品类等,需对商户是否具备特殊经营资质进行审核。

2. 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主席令第十一号,2013年10月25日修订,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包括商场在内的公共场所经营者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线上商城,《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突出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第三十条强调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网络安全保障的义务。线上商城运营者,对平台的管控力最强,从技术上有能力查看并直接处理入驻商户所上传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同时也掌握了入驻商户与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因此对其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较高的要求。

3. 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不同情况下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的两种责任形态,即连带责任及相应责任。在涉及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若平台经营者对前述情形在主观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而行为上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若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在无法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时的先行赔付责任。

4. 信息保存及争议处理中提供信息的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对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三年;在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由于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对交易数据以及商品服务信息负有保存义务,因此在争议处理中,依法应当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

(三) 入驻商户作为“平台内经营者”

基于上述对小程序商城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对小程序商城的运营者作为平台经营者的分析及假设,结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小程序商城的进驻商户可视为平台内经营者,需承担的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一般义务,包括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义务、在其店铺/商品页面公示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的等。

四、小程序商城规范运营中颇需注意的问题

(一)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2022年8月26日,工信部通报了8款酒店餐饮类微信小程序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具体涉及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以及欺骗误导强迫用户等违规行为。

基于小程序的特点,其仅能通过开放平台,如微信,提供的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获取个人信息,故其实际只能获取该开放平台已经从用户手机系统获取的权限,因此小程序相较于APP客户端或其他开放平台所能够获取到的个人信息范围已大大缩小。尽管如此,仍不乏部分小程序商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实践中,宁波某公司就因运营微信小程序存在着隐私政策不规范,未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支持用户注销账号等违规违法情况被G-A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甬公鄞(文)行罚决字[2021]00454号)。因此,线上商城的运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其隐私政策进行更新,在小程序的日常运营中,要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予以落实,最典型的例如:收集个人信息应当与小程序商城的正常使用直接相关,应在实现使用目的的最小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杜绝过度收集。

(二) 遵守“7天无理由退货”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设立初衷是考虑到相比起传统的现场购物方式,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购物,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整体状况,如外观、功能、质量等方面缺乏直观体验,其所掌握的商品信息是由经营者所提供,从而造成了与经营者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传统商业实体所运营的小程序商城,因其入驻商家皆是在商业实体内在营的商铺,故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提货方式包括到店自提和快递。若消费者选择的是快递方式,则毋庸置疑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但当消费者选择的是到店自提方式,或者部分商家规定商品仅允许自提的情况下,那么这个“自提”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整个交易转变成线下交易,从而排除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呢?

消费者基于经营者在小程序商城的商品页面提供的商品信息,做出了商品数量、颜色、型号等的选择,并完成了货款的支付,其选购的商品实际已特定化;此外小程序平台可对交易进行监管和介入,故该交易符合互联网电商线上交易的表现形式。在自提的情形下,商家将选定商品交付消费者手上时若被视为交货,而消费者在现场进行验货的行为,则属于货物完成交付后消费者进行查验,区别于商品选购过程中对商品状况的了解和甄别。因此,即便采用线下自提的交付方式,消费者因在小程序商城支付购买商品而主张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也有一定依据。

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也规定了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情形,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针对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以及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注6],更进一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了除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且经过商家明示,经消费者确认可以排除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注7]

因此,为了减少与消费者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小程序商城的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公示平台的基本退换货制度以为消费者和入驻商户提供流程指引和规则依据;另一方面,针对特殊的商品,若需要排除7天无理由退货适用的,入驻商户应在具体的商品页面中明确标示,以提醒消费者注意。

(三) 防范知识产权侵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当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平台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的两个原则,即“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删除”原则,是指电商平台在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只要在第三人向平台发出维权通知并提供初步证据后,电商平台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即可免于赔偿责任。“红旗原则”是指在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况,电商平台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否则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前文所述,目前小程序商城的入驻商家范围基本还是锁定在实体商业中存在的固定店铺以及快闪店,因此无论是商家的数量,还是商品及服务的类型和总量上,都与传统的电商平台在体量上不可相提并论;另外,部分商城的入驻协议也约定了平台对入驻商家上架的商品、服务具有审核权,并有权直接下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商品,可见小程序运营方对线上商城的商品和服务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也相对较强。在此种情况下,不排除对小程序商城的运营方提出更高的注意义务的可能,甚至导致其无法援引“避风港原则”豁免其责任。

因此,一方面,平台的运营方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品牌授权、商品来源、宣传资料等文件的审核;另一方面,应建立完善且便于操作的投诉举报机制,以便发生侵权举报时,可以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从而降低在线商城运营方承担责任的风险。

(四) 特殊商品销售的拓展

在项目实操中,传统商业实体就曾向笔者咨询将特殊商品上架小程序商城的可行性,如:Non-Fungible Token(“NFT”,非同质化代币)产品、文创商品、盲盒商品、旅游产品等等,使得线上商城的商品更多样化,便于开展与更多商家的合作,最终获取更大的收益。但由于这些商品的特殊性,对于其合法经营在法律上会有更严格的要求。以NFT产品为例,在我国严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严防严控虚拟货币炒作的政治环境下,这意味着作为数字作品的NFT在不同环节均存在政府的监管,如提供NFT铸造、上链、发行的相关服务商需完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NFT作品的发行、发售、交易平台应取得ICP备案或ICP许可证等。此外,NFT产品若构成作品的,还需特别关注著作权法律风险,在打造NFT产品前需先与产品内容涉及的著作权利人缔结合作协议并取得所需的完整授权。

故小程序商城若计划上架或者推广特殊的商品时,均应对不同商品的经营要求对症分析,以尽量降低对平台经营者的风险。

五、结语

传统实体商业的小程序商城作为疫情时代的产物,线上商城已经锁定了部分线上资源并开拓了新的商品服务营销推广渠道。作为平台运营方必须要注意规范管理及积极防范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以应对常态化的运营,从而继续发挥小程序平台的优势实现线上线下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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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及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G-W-Y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文化部令第2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九条“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G-W-Y令第343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4] 参考王泽钧(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小程序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的界定——以微信平台为例》,见http://www.cicjc.com.cn/info/1041/13920.htm,最后访问于2023年3月6日。

[5]《电子商务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6]《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在李枚加、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川11民终154号等案件中,法院亦确认商家若明示“此商品性质不支持7天退货”,而商品在购买时已经过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的确认,则不得再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销售者退货退款。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杜玉松

国浩北京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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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可欣

国浩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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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理琳

国浩北京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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