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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是否需要做等保(小程序是否需要域名)

作者:147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8-18 11:17:30

作者丨褚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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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国家网信办在官网上公布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该意见稿如果通过,是首部系统地对算法进行规范的规章,将对整个互联网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人类社会包括中国在内正在进行第四次转型,即数字化转型,数字化转型的生产资料是数据,基础设施是存储设施和网络传输,技术驱动是算法,依托大数据以深度学习算法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算法,将彻底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此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主要规范的是数据和基础设施,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法律层面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法规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主要是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提供活动,以及上述数据活动依靠的底层基础设施安全,对于算法的规范只是零散见于个别法律条款。《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短短30个条文,却意味着监管开启了一个新的领域--算法,因此,这个文件的影响必将是深远而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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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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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专注于ICP、EDI资质代办,并单独提供过审ICP网站源码、EDI多用户入驻商城网站源码。

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 麦站企服资质代办资质代理,新办,续期,资格延续申报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20余人专业团队,快速,高效可信赖,收费透明!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办理ICP备案。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信息服务业务包含五类: ICP/EDI许可证资质代办,找麦站企服,先办理后付款,不成功不收费。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如新浪、麦站等门户网站、优酷、爱奇艺等视频分发平台,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分发平台,虎牙、映客等网络直播平台,淘宝、天猫、当当等电商平台,滴滴出行、首汽约车等在线约车平台。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专注于ICP、EDI资质代办,并单独提供过审ICP网站源码、EDI多用户入驻商城网站源码。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如百度搜索、搜狗搜索等,以及其他具有检索功能的网站和App。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专注于ICP、EDI资质代办,并单独提供过审ICP网站源码、EDI多用户入驻商城网站源码。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如微博、人人网、微信朋友圈、知乎,以及其他各种论坛、贴吧等。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如QQ、微信、陌陌等。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如360在线杀毒、腾讯手机管家等。

因此,可以认为在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现在已经十分普遍的情况下,《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覆盖了开展To C业务的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各个互联网平台普遍使用一种或者多种算法推荐技术,生产合成类如对于图片和视频的自动剪辑、合成,“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以及基于海量数据深度学习,对媒体的内容、文字、语音、场景多模态分析,实现智能审核、内容理解、智能编辑,个性化推送类的应用场景如广告自动推送、新闻自动推送、短视频自动推送等,排序精选最常见的应用场景是电商商品展示,检索过滤类普遍应用于各类搜索引擎,调度决策如出行软件、外卖软件通过自动化决策调度系统资源,实现流程自动化和资源自动匹配等。

由于To B业务还涉及到其他监管部门如工信部、行业主管部门,因此,To B业务如果不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笔者认为暂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范围。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全世界范围都掀起对算法伦理的讨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算法”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事儿,新生的人工智能Twitter机器人可以在几个小时内成为白人至上主义者,自动生成的标签将非裔美国人的照片标记为大猩猩。在亚马逊公司曾开发的一款用于筛选简历的算法中,意外被“培养”出歧视女性应聘者的偏好[1] ,英国利用人工智能根据学生所在中学的历史表现预测A-level学生的成绩。结果许多学生的预测成绩都有所下降,尤其是来自贫困学校的学生。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使用人工智能的本意是减少教师预测学生成绩的偏见,但它却产生了新的偏见,最终给出了在我们看来有悖道德的结果[2] 。仅仅依靠大数据的算法,能够导致“歧视”与“偏见”,因为数据本身无法进行价值判断,也无法理解人类社会复杂的道德和伦理准则,因此,这已经不仅仅是企业经营自主权,或者不能简单将算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人类生产出来的“价值中立”的工具,因为“算法”参与到了人类生产和生活的规则制定,比如无人驾驶汽车遇到突然闯入高速公路的行人是否避让,又比如不断按照“关键词类别”和“用户标签”推送的消息和短视频会形成“信息茧房”,影响个人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的认知,再如北大博士后卧底外卖小哥后,在论文《“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中写道:外派平台在压缩配送时间上永不满足,它们总在不断试探人的极限。平台的数据算法系统,既建构了复杂的劳动秩序,同时形成对劳动者永不枯竭的压迫式索取[3] 。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诚实信用、价值向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算法”虽然是私法领域范畴,但由于参与社会治理,因此也受到规治。但如何体现算法公平,何种程度上进行算法公开,如何界定“科学合理”“诚实信用”,怎么判断“价值向善”,这些都需要在立法和法律实践中逐步明确,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劳动者权益、用户利益,也需要考虑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商业秘密。

2021年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其中就提到网络餐饮平台“在制定调整考核、奖惩等涉及外卖送餐员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提前公示,充分听取外卖送餐员、工会等方面的意见。优化算法规则,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该条文是算法公开和科学合理原则在立法中体现的代表。

算法推荐服务者的责任和义务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系统地规定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积极回应了当前反映强烈的因算法引发的社会问题。2018年,“蔡徐坤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流量造假事件引发关注,2019年6月,操纵该事件幕后推手“星援”APP被查[4] 。2020年4月,由于原天猫高级副总裁蒋某妻子“花花董花花”的微博原文被删除,微博被限流并禁止评论,同时相关的热搜被撤掉,被指“资本干涉舆论”[5] 。2018年9月,人民日报发表时评“预防青少年网络沉迷刻不容缓”,文章批判了网络游戏和视频平台诱导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做法,部分平台不仅缺乏针对青少年的内容分级,更是通过“算法推荐”“奖赏反馈”等成瘾机制的设计,让一些青少年“根本停不下来”[6] 。以及近几年出现的大数据杀熟,电商平台有偿搜素、有偿排名,个人信息精准推算引发的算法歧视等问题逐步引发了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些问题,《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均进行了回应。

落实算法安全责任

第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相关服务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定期评估算法模型;

不得诱导用户沉迷;

不得诱导高额消费

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

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完善用户标签管理;

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类别记入用户兴趣点;

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

第十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类别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内容,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

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在首页符合主流价值导向

第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

优化算法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第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争议纠纷。

不得操纵算法进行流量造假、操纵榜单;

不得操纵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实施自我优待

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告知算法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

提供不针对个人特质选项;

用户有权要求关闭算法推荐

第十五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用户认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予以说明并采取相应改进或者补救措施。

设置适合未成年模式;

增强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

保护消费着权益;

不得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第二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算法分类分级管理和算法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三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算法推荐服务管理机制,对算法推荐服务日志等信息进行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规定与监管部门一贯的管理思路一致,《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确认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如果算法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得以确立,则在数字经济领域形成对网络和基础设施、数据、算法三位一体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和网络的分类分级管理主要是从安全角度出发,算法的分类分级管理核心在于构建向上向善的价值观和公平、公正、合理、诚信的商业和社会秩序。相应地,第二十条第一款进而规定了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备案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对算法推荐服务日志等信息进行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2018年11月30日生效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界定: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因此,按照《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上述具有社交和舆论属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仅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如使用了应用算法推荐技术,还需要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进行算法备案。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网络文化和价值观逐渐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 2019年12月15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3月1日起生效),系统地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的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 2021年1月22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 2021年6月15日,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活动,重点围绕明星榜单、热门话题、粉丝社群、互动评论等重点环节,全面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挑动对立、侮辱诽谤、造谣攻击、恶意营销等各类有害信息,督促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饭圈”文化实现良性发展,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

→ 2021年8月27日,国家网信办启动清朗·商业网站平台和“自媒体”违规采编发布财经类信息专项整治,针对部分商业网站平台及其“自媒体”账号屡屡发生违规发布财经新闻、歪曲解读经济政策、唱衰唱空金融市场、充当“黑嘴”博人眼球、造谣传谣、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深入治理,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网上舆论环境。

由于深度学习的算法,可能自动生成大量的肉眼难以分辨的虚假信息,如“变脸”等深度伪造技术,个性化推送和检索过滤推荐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获取的渠道变窄,纵使外面大千世界,个人确可能“一叶障目”,从而影响正常的价值判断,这些都对数字化时代如何引导正向向善的价值观提出了新的挑战,从信息内容和展示结果监管到算法监管既是监管措施的升级,也是应对深度学习等自动化推荐算法技术泛滥的必然选择。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备案或者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法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关闭网站、终止服务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在法律责任上,《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设立行政处罚的,按照已经设立的行政处罚执行;对于未设立行政处罚的,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设立了行政处罚,类型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将会被撤销备案。

数字社会正在逐步向我们走来,如何既拥抱数字经济,完成数字化转型,同时,又有效地进行监管,是需要监管、从业者和专家学者不断探讨的课题,《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由于“算法”备案和公开会涉及到互联网企业的切身利益,预期相关条款将会引起激烈的讨论,但无疑是监管手段和思路的新探索,也标志着数字经济全面受到法律规治时代进一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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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参考:姬煜彤:算法推荐的伦理评价及反思,2019年9月27日载于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IPP-REVIEW)官方微信平台。

[2] 参考:David De Cremer, Garry Kasparov: Both Moral and Upskilling Equally Vital, 2021年8月3日载于The Business Times。

[3]北京日报客户端:北大博士后半年“卧底”调查外卖小哥,发现这些“秘密”,2021年5月18日载于百度百家号,网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075369535611151&wfr=spider&for=pc。

[4]参考:21世纪经济报道 杨清清:专家速评算法推荐新规:流量造假、操纵热搜、大数据杀熟行不通了,2021年8月27日载于21Tech(南财微信公众号)。

[5]参考:和讯名家:微博热搜停更一周,蒋某桃色事件威力这么大?2020年6月10日载于和讯网。网址:http://news.hexun.com/2020-06-10/201530268.html。

[6]参考:人民时评:预防青少年网络沉迷刻不容缓,2018年09月28日载于人民网,网址: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8/0928/c40531-30317721.html。

作者简介

褚轶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chuyi@myhrtr.com

中国人民G-A大学法学本科、研究生,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法学硕士,新加坡管理大学MBA,职场女性奖学金获得者。曾服务于国家部委、投资公司、互联网公司,目前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善于为初创和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公司设立、融资和并购、诉讼、仲裁等,善于从商业和监管不同视角审视公司发展过程中各种合规问题,提出落地解决方案。对刑事风险防控和伴随互联网平台经济、大数据发展出现的各种新型法律问题,包括数据、算法和隐私保护亦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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