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销后还能跳转吗(燃爆了)
作者:147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6-20 22:54:27目录:
1.域名注销后多久可以注册
2.域名注销后还能重新备案使用吗
3.域名被注销
4.域名注销后被别人买去了
5.网站域名注销后网站还能打开吗
6.网站注销后 域名还能不能用
7.网站域名注销需要去通管局吗
8.域名注册后可以注销吗?
9.域名注册后怎样取消
10.域名注销后为什么还能浏览
1.域名注销后多久可以注册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会浏览各种网页查询相关信息,在网页的末端就会看到ICP备案、ICP许可等信息然而盗版电影网络服务提供者隐蔽地藏身于“域名迷雾”当中,往往让未及时注销ICP备案的境内域名主体为其买单。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专业代办ICP/EDI许可证,咨询电话:15205695834。
2.域名注销后还能重新备案使用吗
本文通过相关纠纷案件,对未注销ICP备案的域名主体遭遇的“被动著作权侵权”进行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文 | 李源 高璀璀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联系方式:18321152758近期,我们办理了一件北京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颇有意思。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专注于ICP、EDI资质代办,并单独提供过审ICP网站源码、EDI多用户入驻商城网站源码。
3.域名被注销
原告提交了工信部的备案登记网站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涉案域名主体系上海某公司事实上,我们代理的上海某公司已经于2020年注销了涉案域名,而原告针对侵权行为的公证时间为2021年11月此时,域名主体并非上海某公司,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的域名在香港解析。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专业代办ICP/EDI许可证,咨询电话:15205695834。
4.域名注销后被别人买去了
我们确定以“被告非案件适格主体”进行抗辩,最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上述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1 -问题的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专注于ICP、EDI资质代办,并单独提供过审ICP网站源码、EDI多用户入驻商城网站源码。
5.网站域名注销后网站还能打开吗
(即ICP备案)著作权侵权纠纷(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往往通过查询ICP备案中域名信息,将ICP备案记载的域名主体确定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侵权方然而,盗版电影网络服务提供者鲜有采用境内服务器解析,往往是借用境内未注销ICP备案的域名,在境外服务器解析,免费提供各类电影在线 及下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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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站注销后 域名还能不能用
因此,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未注销ICP备案记载的域名主体往往并非盗版电影网络服务实际提供者盗版电影网络服务提供者隐蔽地藏身于“域名迷雾”当中,往往让未及时注销ICP备案的境内域名主体为其买单在北京同茂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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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站域名注销需要去通管局吗
[1],原告提交了工信部的备案登记网站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涉案域名系被告所有虽然被告辩称涉案域名注册人为案外人,但遗憾的是被告的抗辩意见及证据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正义在于揪出藏身于“域名迷雾”当中的盗版电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让无辜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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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域名注册后可以注销吗?
“域名迷雾”是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2 -司法实践1. ICP备案的局限性ICP备案是我国境内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条例,在中华人民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专业办理安徽ICP/EDI资质10年,一对一专人服务,全省超2000家服务单位不成功不收费,更加省心更放心。
9.域名注册后怎样取消
换言之,如果域名所有者使用境外空间、境外服务器(包括:香港空间、服务器)是不需要备案的。如下图所示,境内外ICP备案要求的不一致造成了 ICP备案中域名信息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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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域名注销后为什么还能浏览
2. 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是可以推翻的事实ICP备案不属于行政行为,仅属于行政监管的手段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不属于“不可反驳的事实信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推翻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正确性。
在北京同茂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2],法院认为被告未注销ICP备案,应对涉案网站所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该观点是片面的,仅以被告未注销ICP备案,而将侵权责任归责于被告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
[3]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法院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备案主体信息就认定其为承担责任的侵权主体,而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判断,实际的侵权主体应当为侵权事实发生期间网站域名的实际控制主体,而非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主体,从而不支持备案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张。
案例纠纷法院观点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北铭高强度钢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4]法院认为:在备案活动中,一般情况下行政主管机关对申请者报送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在确定网站实际经营者时,
仍然要结合其他事实、证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存在相反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原告仅依据网站备案查询结果来确定被控侵权网站系由被告经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武汉寰宇跃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张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5]法院认为:虽在侵权事实发生期间,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记载的备案主体为被告,但经法院查明事实,发现涉案网站域名经数次转让后,涉案侵权事实发生期间涉案网站域名所有人并非被告,被告并非涉案侵权事实发生时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对原告以其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6]法院认为:在工信部登记备案中记载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明网站的经营者的初步证据虽然被告违反行政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网站的经营者主体变更情况,但并不能基于被告的上述行为认定其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涉案网站的经营者。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仍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虽然涉案网站域名仍备案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并非被告,故被告关于其并非涉案网站经营者且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主张成立。
3. 审判思路分析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在一方提供初步证据形成心证后,将提供证据的义务转移到另一方,即“在具体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随着法官心证的加强或者削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7]最终,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证据后,“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则应当认定事实存在。
[8]原告应当主张和证明与权利发生规范的构成要件相对应的事实;被告应当主张和证明与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或者权利排除规范相对应的事实如下图所示,具体到未注销ICP备案类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已经证明域名持有人为案外人时,结合通常的事实情况。
(盗版电影网络服务提供者鲜有采用境内服务器解析,通常是借用境内未注销ICP备案的域名,在境外服务器解析,免费提供各类电影在线 及下载服务),法庭能够得出一个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被告并非被控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此时,原告如无法提供其它有利的证明证明被告和被控侵权网站的关联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3 -未注销ICP备案域名所有人的举证参考未注销ICP备案域名所有人如果遭遇“被动著作权侵权”,那么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积极举证:1. 举证备案时起始IP地址和侵权发生时IP地址不一致一个域名必须对应一个IP地址,但是一个IP地址可以有多个域名。
域名通过DNS服务器解析为IP才能被计算机识别被告可以举证备案时IP地址和侵权发生时IP地址不一致,从而证明ICP备案中域名信息存在错误,进一步证明其并非适格的被告2. 举证历史网页和侵权发生时网页不一致
历史网页能够反映域名所有者当初购买域名时的经营目的,能够表明域名所有者运营网页的内容被告可以举证历史网页和侵权发生时网页不一致,从而证明ICP备案中域名信息存在错误且网站经营管理者已经发生变更,进一步证明其并非适格的被告。
3. 举证域名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日志域名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日志清晰地记载了域名的接口情况被告可以举证域名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日志,从而证明ICP备案中域名信息存在错误且网站经营管理者已经发生变更,进一步证明其并非适格的被告。
4. 举证G-A机关报案回执被告可以在当地的G-A机关报案,获取书面报案回执该回执可以证明ICP备案中域名信息存在错误且网站经营管理者已经发生变更,进一步证明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5. 举证其它证据被告也可以考虑提供其它相关证据,如请求法院向涉案域名管理商处调取相关证据以明确实际侵权人。
总结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系可以推翻的事实证据,当事人如果确实并非盗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那么可以通过积极举证,从而证明并非案件适格被告主体注释:[1](2020)京0491民初5480号,(2021)京73民终1171号。
[2](2020)京0491民初5480号,(2021)京73民终1171号[3]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曾说:“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4](2012)杨民三(知)初字第54号。
[5](2020)京73民终1638号[6](2019)京73民终590号[7] 梁艳:《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正本清源——以“规范说”为理论基础》,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期,第107页[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4年版,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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